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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7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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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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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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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22709-4 │1張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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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22710-0 │1張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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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22711-2 │1張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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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22712-4 │1張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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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22713-6 │1張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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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22714-8 │1張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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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22715-0 │1張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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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X-102-6 │1張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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