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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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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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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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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0000000-0 │1 │7280.1│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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