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