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保險,25,201006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5號
上 訴 人 乙○○
丙○○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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