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再易,32,201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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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
99年2 月10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60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605 號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8,100 元,逾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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