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227,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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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原 告 郭澤倫
被 告 南山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雄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公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有關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
有關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25,68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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