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241,201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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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宋復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昇儀器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原告提起本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3,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9,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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