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76,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被 告 忠誠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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