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39,2010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殷允中即恆祥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恆祥投資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恆祥投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選任聲請人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云云。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恆祥投資有限公司為有限公司,故關於解散程序應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而無限公司關於清算完結後,其簿冊保管人係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並無由法院指定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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