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65,201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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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寶儀即香港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香港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寶儀(女,紐西蘭籍,民國五十三年九月十九日生,護照號碼為M○六七六四○,統一證號為AD00000000)為香港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呈送總公司董事會承認在案,經徵得陳寶儀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寶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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