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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甲○○(RICHA.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莊敬會計師事務所 蔣松茂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美商波音股份有限公司(Boe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四段三四一號四樓)為美商波音航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波音航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波音航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美商波音股份有限公司(Boe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美商波音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同意書、公司董事決議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36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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