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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王聖惠即恆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恆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聖惠(身分證:Z000000000)為恆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恆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王聖惠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聖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股東會議事錄、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就任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清冊、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並據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636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無誤,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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