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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77號
聲請人 王武琳即眾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武琳為眾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眾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眾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武琳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同意書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調閱98 年度審司字第45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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