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2111,20100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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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運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理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理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底無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亦未釋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利息請求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暨釋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具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該裁定於99年5 月26日寄存聲請人送達代收人住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並於99年6 月5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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