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2248,20100621,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市私立林冠傑文理短期補習班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騰林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BD0000000 、BD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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