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上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馭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薩摩亞商博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雪婭在國內有無住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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