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2646,2010060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晶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昌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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