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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3429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姚│98年07月01日│99年02月01日│年息1.6% │
│ │54485 │林春女 │ │ │ │
│ │元 │ ├──────┼──────┼───────┤
│ │ │ │99年02月02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姚│98年08月02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 │54485 │林春女 │ │ │按計息利率十% │
│ │元 │ │ │ │,超過六個月按│
│ │ │ │ │ │計息利率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3429號)(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 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5818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098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4485 元未還,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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