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905,201006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吳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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