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996,201006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一) 、債務人乙○○於94年9 月2 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 000000 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5 月30 日止累計消費記帳3 ,241元正未給付,其中2,397 元為 消費款;844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
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 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 、債務人乙○○於93年3 月1 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 元 ,約定自93年3 月1 日起至98年3 月1 日止循環動用,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計付。
於貸款有效期 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
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
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
人於98年2 月1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71,018 元及自98年2 月17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計算之利 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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