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028,2010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延滯第四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付,延滯第五個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付,延滯第六個月以新臺幣捌佰元計付,延滯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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