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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陸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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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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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利 息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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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 間 │ 年利率 │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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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4年12月6日~民國94年12月28日 │8.465% │1.693% │
│ ├──────────────────┼────┼────┤
│ │民國94年12月29日~民國95年1月9日 │8.555% │1.711% │
│001 ├──────────────────┼────┼────┤
│ │民國95年1月10日~民國95年4月9日 │8.605% │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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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4月10日~清償日 │8.645% │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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