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058,2010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豚灣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彩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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