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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