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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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