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222,2010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誌軍智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99年6 月3 日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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