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363,2010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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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一、 債務人乙○○於94年1 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 定自94年1 月4 日起至99年1 月4 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非固定計付。
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 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
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料債務人於98年12月31日後未 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36,930元及自99年1 月1 日起按年 利率百分之20.00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債權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
一項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
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
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
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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