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638,2010061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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