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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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