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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王孝松之繼.
甲○○王孝松之繼.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王孝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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