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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甲○○原名:王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丙○○、王│自民國98年7 │至民國99年2 │年息1.6% │
│ │82230 │穫堯(原名│月1日起 │月24日止 │ │
│ │元 │:王春滿)├──────┼──────┼───────┤
│ │ │ │自民國99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 │
│ │ │ │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丙○○、王│自民國98年8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
│ │82230 │穫堯(原名│月2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王春滿)│ │ │率10% ,逾期6 │
│ │ │ │ │ │個月以上者,其│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 │% 計付之違約金│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936號)(一)緣債務人丙○○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甲○○即王春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總計新臺幣82230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2230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甲○○即王春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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