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960,2010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960號)(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07月07日起,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4.32%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99年04月07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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