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969,201006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一、 債務人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99年6 月10日止累計260 ,961元正未給付,其中137,034 元為消費款;
120,327 元 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 債務人甲○○於91年11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 元, 約定自91年11月7 日起至95年11月7 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
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
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
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 年6 月10日止累計260,2 88元正未給付,其中161,323 元 為本金;
90,883元為利息;
8,08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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