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215,20110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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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武訓
被上訴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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