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253,201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3號
原 告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茂隆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備註:言詞辯論期日及應補正事項另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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