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5號
原 告 立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昆鴻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複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煙南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複代理人 郭玉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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