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簡上,6,201109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杰
訴訟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李漢鑫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大三元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靜惠
訴訟代理人 鄭 穎律師
黃雅俞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鎧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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