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消債清,65,2010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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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董哲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主張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郭莎莉97年、98年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聲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 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收入證明(包含在職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徐薇婷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徐薇婷、董群河、董王玉蓮、董0000之一個月內聲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於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六、釋明何以徐薇婷為聲請人依法受扶養義務之人。

七、97年8 月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

八、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及綜合信用報告。

九、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釋明每月基本生活支出9,000 元之詳細項目、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並釋明何時投資太一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每年獲分配之股利金額。

十一、聲請人及配偶郭莎莉、未成年子女董0000、父董群河、母董王玉蓮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二、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十三、聲請人現居住地若係承租他人不動產,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親屬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四、聲請清算前2 年內,如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由何人資助?請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及資助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於94年10月至96年5 月間於中國大陸上海市投資燒烤火鍋餐廳之投資金額及營業額資料(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十六、釋明聲請人97年7 月間收入減少之原因,如為非自願性離職,併提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十七、釋明聲請人現從事攝影工作之每月25,000元之收入來源,係由何處取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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