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消小上,1,2010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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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健億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又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7分別定有明文。

是小額訴訟之當事人,於該案第二審程序中,自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時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77.6元,嗣於民事上訴狀中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營業損失2萬元,合計上訴請求之金額為87,977.6元,核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中所追加請求之2萬元訴訟部分,為訴之追加,顯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陶亞琴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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