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破,18,201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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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奇摩國際視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5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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