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簡上,193,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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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為廖艷慧,繼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丙○○,業經其聲請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7年6月12日簽訂車輛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租車牌號碼1101-NN、車身號碼為JNRAS08W28X006098、廠牌型式為INFINITI-FX 35之汽車一輛(下稱系爭車輛),約定租賃期間自97年6月12日起至100年6月11日止,共計36個月,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

詎上訴人自於97年12月間支付97年9月份之租金後,並未再支付97年10月至12月份之租金,被上訴人遂依系爭租約第8條約定,於98年1月2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終止契約,請其返還系爭車輛並給付系爭車輛返還前之每月租金,然屢經催討未果,上訴人甚於98年4月12日表示拒絕給付租金,為此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車輛予被上訴人,並自98年4月12日起至返還系爭車輛為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

三、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自98年4月12日起因公司短期資金周轉困難,雖積欠被上訴人租金迄今,然無被上訴人所述,迭經催告,均置之不理之情事,且上訴人於簽訂契約時已繳交40萬元之保證金,而上訴人積欠之租金均在保證金之額度內,是不致造成被上訴人之損失,被上訴人終止租約,顯屬無理。

況上訴人業已於本院審理期間將積欠之租金清償完畢,而被上訴人亦於99年3月6日將系爭車輛取回等語,茲為抗辯。

四、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五、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車輛訂有租賃契約,上訴人自97年12月間支付97年9月份之租金後,即未再繼續支付97年10月至12月份各期之租金,經被上訴人於98年1月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請其在98年1月22日前給付積欠之租金,逾期將逕行終止租約及取回車輛等情,固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統一發票等件為證(原審卷第4-6、30頁)。

然查,被上訴人業於99年3月6日派員將系爭車輛在台北市○○區○○街320號前取回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874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0頁),堪認系爭車輛之占有人自99年3月6日起已由上訴人變更為被上訴人。

則上訴人既未占有系爭車輛,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即無理由。

又被上訴人自陳,上訴人至99年4 月止,已陸續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98年12月21日、98年12月29日、99年3月5日、3月19日、4月27日分別匯47,000元、47,000元、94000元、47,000元、329,000元予被上訴人以為清償,且此額度已全部清償被上訴人於取回車輛前每月所受47,000元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此並有上訴人所提出之支票、簽收回條及匯款申請書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12、35、36頁)。

則被上訴人再行請求上訴人支付自98年4月12日起至取回系爭車輛之日即99年3月6日期間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系爭車輛,並按月給付47,000元與被上訴人至返還車輛為止,雖非無據,然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被上訴人已於99年3月6日取回系爭車輛,上訴人亦將積欠之款項全數清償完畢,則原審判決命上訴人返還系爭車輛及於返還系爭車輛前按月給付47,000元,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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