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聲,81,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艾艾工業皮帶(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余鑑昌律師
聲請人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3,333,333元(折合新台幣65,533,332元,以99年6月9 日台灣銀行現金匯率1:4.915計算),應徵聲請程序費新臺幣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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