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聲再,16,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4 月6 日所為之99年度審司字第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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