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07,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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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庚○○
丙○○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戊○○、甲○○、丁○○、乙○○、辛○○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項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又原告起訴聲明第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萬4472元【計算式:(8.785+33+23.55)X542816X386/20000=6844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7490元,加計上開暫先繳納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萬4825元(計算式:17335+7490=2482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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