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20,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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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庚○○即廖毝毛之繼.
壬○○即廖毝毛之繼.
辛○○即廖毝毛之繼.
被 告 乙○○即許淑欽之繼.
丙○○即許淑欽之繼.
甲○○即許淑欽之繼.
戊○○即許淑欽之繼.
丁○○即許淑欽之繼.
己○○即許淑欽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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