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26,2010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億3,237萬1,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1,3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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