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38,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請求趕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62萬8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萬23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