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42,201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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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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