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23,2010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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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龔維智、李玉華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特定訴之聲明中訴訟標的金額,以便本院核定裁判費。

㈡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依據、理由、原告主張其所受損害之細目、金額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據(如修繕費用之收據、醫療費用之單據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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