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23,2010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北區辦事處、龔維智律師、李玉華律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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